-
-
生活家居/教育休闲
-
医药医疗/化学化工
-
电气自动化/新能源
-
电子信息/仪器仪表/环保
-
轻工纺织/包装印刷
-
建筑建材/新型材料
-
海洋/航天/采矿冶金
-
交通运输/橡胶塑料
-
机械加工铸造/安全防护
(1)拓宽委托人富裕资金的投资渠道
(2)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
(3)委托人可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
(4)方便集团公司进行资金管理,调剂资金余缺
(一)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:
①委托人是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;
②委托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,委托人为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应预留印鉴。委托人应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;
③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在我行存入的委托贷款资金额。
(二)申请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①符合我行客户准入条件和信贷政策;
②申请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;
③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。
(1)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时,需填写《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》,需提出书面委托申请,并在我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,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。
(2)委托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,须向我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《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》,并向我行提供相关资料。
(3)经审查符合我行规定,委托人与我行签署《委托贷款协议》,明确委托贷款借款对象、委托贷款总金额、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取方法及风险承担、违约责任等事项。
(4)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并且我行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通过,委托人、借款人与我行共同签署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》,该合同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章,加盖公章(委托人为单位的,还须加盖单位公章)后生效。
(5)委托人向我行出具《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》,根据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》条款和我行规定的贷款发放手续,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。有担保的,放款前必须先落实委托人要求的贷款担保手续。
(6)委托贷款协议期间,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我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。(7)我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《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》,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。(8)委托贷款归还时,我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,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。
无
文件名 | 时间 | |
---|---|---|
发布单位 | 会员展厅 | 进入会员展厅 | ||
---|---|---|---|---|
年营业额 | 万 | 净资产 | 万 | |
所属地区 | 所属行业 | 9 | ||
简介 |
|
未填写
外部信用:未填写